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林莉樺
張老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慧真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