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6號
TNDV,103,補,436,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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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林莉樺
      張老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慧真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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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