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吳榮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
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
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
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
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97,317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金額為可採,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