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29號
TNDV,103,補,429,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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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罔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被   告 陳龍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0,314,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7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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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