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罔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被 告 陳龍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0,314,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7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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