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23號
TNDV,103,補,423,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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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蔡月理
被   告 侯馨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馨雅侯照南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所
定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
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97年4月1日最
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至其所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則
高於上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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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