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09號
TNDV,103,補,409,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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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戴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詢絢、黃上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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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