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96號
TNDV,103,補,396,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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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陳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裕雄邱金貴邱彬峯邱珠惠邱惠美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民國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參照
  )。
二、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邱裕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就被告邱裕雄
  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准予分割,原告與被告邱裕雄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
  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邱裕雄就被繼承人邱陳蔭
  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經查:
 ⒈被告邱金貴邱裕雄邱彬峯邱珠惠邱惠美、訴外人邱
  珠美分別為邱陳蔭之配偶及子女,邱陳蔭於85年2月28日死
  亡,渠等繼承邱陳蔭之遺產,應繼分各為1/6,另邱珠美
  101年4月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由其
  父即被告邱金貴繼承其應繼分,故被告等人繼承邱陳蔭遺產
  之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
  103年7月9日函、本院家事法庭103年7月7日函在卷可佐(見
  調字卷第58-62、159-163頁)。被告邱裕雄繼承邱陳蔭遺產
  之應繼分為1/6。
 ⒉又系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如附表二所示,有土地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民國103年8月21
  日函附房屋稅主檔查詢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63-102頁、補
  字卷第16-19頁)。
 ⒊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14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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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邱陳蔭之繼承│應繼分│備註     │
│號│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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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邱鈺雄 │1/6  │       │
├─┼──────┼───┼───────┤
│2 │被告邱金貴 │2/6  │原繼承配偶邱陳│
│ │      │   │蔭之應繼分1/6 │
│ │      │   │+繼承其女邱珠
│ │      │   │美繼承邱陳蔭之│
│ │      │   │應繼分1/6   │
├─┼──────┼───┼───────┤
│3 │被告邱彬峯 │1/6  │       │
├─┼──────┼───┼───────┤
│4 │被告邱珠惠 │1/6  │       │
├─┼──────┼───┼───────┤
│5 │被告邱惠美 │1/6  │       │
└─┴──────┴───┴───────┘
┌───────────────────────────────────────────────────────┐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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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所有權範圍│103年度1月公告現值│被繼承人邱陳│被告邱鈺雄因│
│號│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103年度課稅現值 │蔭遺產價值總│遺產分割所受│
│ │           │(新臺幣)│     │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     │利益(遺產價│
│ │           │     │     │     │(見調字卷第77、83│      │值5,604,865 │
│ │           │     │     │     │、63、69、91、94、│      │元×應繼分1/│
│ │           │     │     │     │96頁、補字卷第17-1│      │6)     │
│ │           │     │     │     │9頁)       │      │      │
├─┼───────────┼─────┼─────┼─────┼─────────┼──────┼──────┤
│1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1628地│39,840元 │333    │1648/10000│2,186,355元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2 │同段1629地號土地   │38,430元 │337    │1648/10000│2,134,310元    │      │      │
├─┼───────────┼─────┼─────┼─────┼─────────┤      │      │
│3 │同段3121建號即門牌號碼│無    │無    │全部   │226,900元     │5,604,865元 │934,144元  │
│ │臺南市○區○○路000號3│     │     │     │         │      │      │
│ │樓之1房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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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段3145建號即門牌號碼│無    │無    │全部   │55,700元     │      │      │
│ │臺南市○區○○路000號5│     │     │     │         │      │      │
│ │樓之6房屋       │     │     │     │         │      │      │
├─┼───────────┼─────┼─────┼─────┼─────────┤      │      │
│5 │同段3164建號即門牌號碼│無    │無    │全部   │1,001,600元    │      │      │
│ │樓臺南市北區公園路676 │     │     │     │         │      │      │
│ │號地下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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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