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勤間請求給付研究經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