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173號
TPDV,90,訴,2173,20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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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三號
  原   告 義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亮星餐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
     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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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亮星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