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68號
TNDV,103,聲,168,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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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沈坤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褔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捐助人兼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5月5日報經台 南縣政府(現已改制為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 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3冊、第5頁、第3 54號)。茲因財團法人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 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財團接受贈與致財產總額增加 ,亦不發生捐助人數及捐助金額變更之問題,無須變更章程 ,僅財產總額之登記,應予變更而已。本件基金會於86年間 捐助設立時,捐助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基 金會經多年運作,財產總額漸增至2400萬元,因對捐助金額 及財產總額未能詳予區分,每次財產總額增加,均於捐助章 程第15條直接做變更,迄今該條條文己變更為「本會基金( 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貳仟肆百萬元。...」,嗣經主管機關台 南市政府社會局闡釋財團基金金額與財產總額之區別,故基 金會為使捐助基金金額與財產總額予以區分,俾利健全財產 之管理及使用,將捐助章程第15條條文中「本會基金(財產) 總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變更為「本會創設基金總額 為新台幣壹仟萬元」,並參考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 督自治條例第14條財團法人現金管理方式之規定,增列「或 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 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 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等文字,將 基金管理之方式於章程中明文化。




(二)又本件基金會經董事會103年第6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 (暨組織)章程共計5條,除第4條係因基金會事務地址之行 政區域由「西區」調整為「中西區」、第13條係文字誤繕更 正,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 情形無涉外,其餘第6、15、19條之變更均與財團法人之重 要管理方法相關,並不違背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且 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而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 助章程、修正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 、聲請書及其附件各1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 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更 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即臺 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3年6月20日南市○○○ ○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 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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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