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352號
TNDV,103,監宣,352,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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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劉陳春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劉明泰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明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劉陳春霞(民國38年4月1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泰之監護人。指定劉重義(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泰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 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劉明泰(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親。劉明泰因智 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劉明泰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 人為劉明泰之監護人,及指定劉明泰之父親劉重義(34年7 月2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劉明泰之母親,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劉明泰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 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劉明泰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手冊(障礙等級及障礙類別:中度智障)為憑,並經本 院於103年8月29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 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施仁雄面前訊問劉明泰劉明泰回答 :「(你幾歲?)我也不會講。」、「(早餐吃什麼?)吃 飯。(說話含糊不清,都說我不知道)」、「(誰幫你處理 三餐?)自己處理。」等語,又鑑定醫師對劉明泰為精神鑑 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對問話 無法明確回答,簡易日常生活尚可自理,其餘需別人協助。 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 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 。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分裂症,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 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 。」等語,有本院103年8月2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 人聲請對劉明泰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劉明泰未婚,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劉明泰之母親,且聲請人亦 願意擔任劉明泰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劉明泰之監護 人,最能符合劉明泰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 護宣告人劉明泰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 分,茲審酌劉重義劉明泰之父親,衡情應會本於劉明泰之 最佳利益,與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是爰指定劉重義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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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