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家閎即翁育棋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各債權人進行前置調解時,有何不能與滙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而有撤回對上開資產 管理公司之聲請之情形?又聲請人調解成立後,有何不可 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調解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 起不能履行調解條件。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陳報目前任職於煜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而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00年度、101年度之所 得來源係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說明 目前究係受僱於何間公司?如仍係受僱於台灣積體電路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則請說明工作地點為何?另請詳載更生 前兩年(即101年8月迄今)之工作收入變動情形(含任職 公司全稱、連絡方式、工作期間及每月薪資數額),並提 出相關薪資資料過院參辦。
(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例如水電費、交通費、電話費等相 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又其中租金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 契約、匯款證明文件或房東之收付證明文件到院。(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父親翁明堂及母親翁林秀鑾之扶養費用?(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8月起至103年7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父母(翁明堂、翁林秀鑾)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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