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514號
TNDV,103,司票,1514,201408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穎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家
相 對 人 吳祝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151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001 │102年6月15日│40,000元│102年9月15日│TA899763│
├──┼──────┼────┼──────┼────┤
│002 │102年6月15日│30,000元│102年8月15日│TA899760│
└──┴──────┴────┴──────┴────┘

1/1頁


參考資料
穎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