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王富勇
相 對 人 廖春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春葉與第三人曾清火於民國10 3年1月22日共同向第三人王慶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21日,並由相對人廖春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 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又 第三人王慶樺業於103年4月21日將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 權一併移轉予聲請人王富勇,並已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 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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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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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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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仁德區 │德崙段│746 │建│52.9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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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仁德區 │德崙段│747 │建│29.9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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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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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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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4層樓房 │37│48│50│50│14│20│平│鋼筋│13│平│全│
│ │4 │後壁里德崙路│德區德崙│鋼筋混凝│.2│.7│.4│.4│.0│0.│方│混凝│.0│方│ │
│ │ │20號 │段746、7│土造 │4 │3 │8 │8 │0 │93│公│土造│3 │公│ │
│ │ │ │47地號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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