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57號
TNDV,103,司拍,257,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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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徐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江鳳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5月7日起至136年5月7日止,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江鳳換邀同第三人洪吉慶為保證人,於96年5月10 日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5月10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江鳳換自103年3月 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19,377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第三人江鳳換雖已於102年9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 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借據等件影本及放 款明細資料查詢、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第三人江鳳換洪吉慶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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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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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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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段│2-4 │建│1831.00 │10000分之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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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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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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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6│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10│10│平│鋼筋│15│平│全│
│ │24│建平十七街23│平區金華│鋼筋混凝│5.│5.│方│混凝│.1│方│ │
│ │ │1號9樓之12 │段2-4地 │土造 │88│88│公│土造│1 │公│ │
│ │ │ │號 │ │ │ │尺│ │ │尺│部│
├──┴─┴──────┴────┴────┴─┴─┴─┴──┴─┴─┴─┤
│共有部分:金華段668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1 │
│共有部分:金華段668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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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