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3年度,3號
TNDV,103,司執消債更更,3,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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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
債 務 人 錢秀靜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子翔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501元,第 6期至第12期 每期增加清償14,032元,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5,000元 ,清償總額合計為 1,100,29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0,283元(已扣除勞健保費), 102年 領取年終獎金10,000元等情,有魚多多釣具行103年2月18日 陳報狀、薪資明細表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女黃○○(92年出生)、次女黃○○(96年出生 )均尚年幼,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有受扶養之必要, 債務人之配偶黃南夫從事搬家臨時工之工作,旺季收入約 2 萬元至3萬元,淡季則約1萬多元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10 3年2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黃南夫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4 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 0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佐,而債務 人表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已與配偶協調暫不支出扶養費 ,將收入大部分均用以清償債務。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約6,78 2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同意將保單解約金98,225元 ,分攤於第 6期至第12期,每期增加清償14,032元,且於每 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5,000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臺中市 ○○區○○○段000○00地號、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之共有土地,價值合計約 2,679元,有限責任台南第 三信用合作社之投資 3,000元,保單解約金98,225元,有債 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7日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另因第三人錢 秀金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應有部分:4分



之1)及其上同段137建號房屋(應有部分:4分之1)之不動 產回復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有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382號和 解筆錄在卷可憑,經本院調取前開地號及建號之土地登記公 務用謄本,雖該不動產仍未回復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惟亦應 計入債務人之財產中,而該不動產其他共有人錢湟洲(係債 務人之兄)之持分(權利範圍:4分之1)前於102年 3月6日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 310,000元之價格拍定,應以此認定清 算價值,有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錢秀金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2年南院勤101司執慎字第 80436 號權利移轉證書函稿等可參,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413,904元 (計算式:2,679+3,000+98,225+310,000=413,904)。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280,159元,而 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 409,872 元【以 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 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2÷2)》×24=4 09,872】,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 6年間之受償總額1,100,296元,已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 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 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額,不符合辦 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之規 定,債務人名下坐落台南市○○區○○段 000地號及其上同 段137號,價值約518,150元,加計保單及坐落台中市大甲區 共有土地三筆價值2,268元及投資3,000元等,則債務人名下 則產價值共計 621,643元,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份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為1,293,787元,則計算10分之9數額應為1,164,40 8元,惟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額僅為1,100,296,顯然不符合 盡力清償之要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仍然過低,無法同意 等語。惟查:
㈠復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 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



事項)第27點第 1款第1目、第3目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 本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 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 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爰增定第1款第1目。又債 務人之盡力清償,不以前 2目所定情形為限,更生方案縱與 上開情形不符,法院仍應斟酌個案情事認定之,爰增訂第 3 目。可見認定債務人是否盡力清償,並非僵化以前揭條文之 10分之 9為限,仍應個案審酌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經查, 本件債務人名下財產總價值約為 413,904元,業如前述,而 其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 1,520,376元【( 20,283×72)+(10,000× 6)=1,520,376】,扣除自身必 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848,232元後〈計算式:11,781×72=84 8232〉,餘672,144元,加計清算價值413,904元合計為1,08 6,048元,則其10分之 9為977,443元,然本件債務人為清償 債務,已協調家人 6年間不給付子女之扶養費,將總清償金 額提高至1,100,296元,顯逾前開10分之9計算所得數額977, 443元,已符合前開第 1款第1目盡力清償之條件,再者,債 務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僅扣除自身必要開支,全數用以清 償債務,審酌債務人之家庭、收入及支出狀況等情事,確已 盡力清償,符合前開第1款第3目之規定,依法應認可其更生 方案。債權人將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認定過高,再主張債務 人僅能支出顯不合理之生活費與扶養費,認為未盡力清償, 惟強令強令債務人提出逾越其清償能力之金額,等同逼迫債 務人傾其所有,甚至向他人借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實悖離 消債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自無可採。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 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 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 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



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此部分指摘,亦 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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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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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3,501元。 │
│ ②保單解約金(第6期至第12期,共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4,032元。 │
│ ③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0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 │
│ 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
│ 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637,553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100,296元。 │
│4、清償成數:23.7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清償金額 │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保單解約金│年終獎金( │ │




│ │ │ │ │ │(第6-12期)│每年3月) │ │
├──┼────┼─────┼────┼──────┼─────┼─────┼──────┤
│ 一 │台新國際│ 699,501 │ 15.08% │ 2,036 │ 2,116 │ 754 │ 165,928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二 │大眾商業│ 485,778 │ 10.47% │ 1,414 │ 1,469 │ 523 │ 115,229 │
│ │銀行 │ │ │ │ │ │ │
├──┼────┼─────┼────┼──────┼─────┼─────┼──────┤
│ 三 │萬泰商業│ 562,449 │ 12.13% │ 1,638 │ 1,702 │ 606 │ 133,486 │
│ │銀行 │ │ │ │ │ │ │
├──┼────┼─────┼────┼──────┼─────┼─────┼──────┤
│ 四 │中國信託│1,300,845 │ 28.05% │ 3,787 │ 3,936 │ 1,402 │ 308,628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五 │玉山商業│ 177,546 │ 3.83% │ 517 │ 537 │ 192 │ 42,135 │
│ │銀行 │ │ │ │ │ │ │
├──┼────┼─────┼────┼──────┼─────┼─────┼──────┤
│ 六 │花旗(台│ 175,716 │ 3.79% │ 512 │ 532 │ 190 │ 41,728 │
│ │灣)商業│ │ │ │ │ │ │
│ │銀行 │ │ │ │ │ │ │
├──┼────┼─────┼────┼──────┼─────┼─────┼──────┤
│ 七 │第一金融│ 330,576 │ 7.13% │ 962 │ 1,001 │ 357 │ 78,413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八 │臺灣新光│ 170,636 │ 3.68% │ 497 │ 516 │ 184 │ 40,500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九 │遠東國際│ 462,874 │ 9.98% │ 1,347 │ 1,400 │ 499 │ 109,778 │
│ │商業銀行│ │ │ │ │ │ │
├──┼────┼─────┼────┼──────┼─────┼─────┼──────┤
│ 十 │滙誠第二│ 111,285 │ 2.4% │ 324 │ 337 │ 120 │ 26,407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一│元大國際│ 160,347 │ 3.46% │ 467 │ 486 │ 173 │ 38,064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合 計 │4,637,553 │ 100﹪ │ 13,501 │ 14,032 │ 5,000 │ 1,100,29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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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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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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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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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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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