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8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 務 人 許世佳
債 務 人 段秀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世佳前於民國93年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段秀
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4筆,共計新臺幣112,03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世佳自民國103
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0,850元及
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段秀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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