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642號
TNDV,103,司促,22642,201408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6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黃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090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6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8090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