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6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翁永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零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翁永千於民國93年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
103年7月27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10,93
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12,126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