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628號
TNDV,103,司促,22628,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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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6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翁永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零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翁永千於民國93年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
     103年7月27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10,93
     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12,126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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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