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577號
TPDV,90,訴,1577,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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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原   告 義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日
  被   告 萬啟亮即亮星餐
                  送達代收人 曾桂釵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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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