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482號
TPDV,90,訴,1482,2001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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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二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甲○
  法定代理人 周文麗
右原告與被告正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甲○○○○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原本(中、英文譯本各一份),並請陳
  報原告之主事務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二、經認證之訴訟代理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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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