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4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添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①肆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②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柒
拾貳元自民國①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②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添能於民國95年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99年11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253元及費用908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張添能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99年9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77元及費用5839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
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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