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茂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貳佰柒拾玖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茂峰於民國103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103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3年07月30日止累計165,088元正未給付,其
中160,000元為本金;3,816元為利息;1,272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茂峰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102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3年07月30日止累計98,230元正未給付,其
中95,512元為本金;2,234元為利息;4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茂峰於民國102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30日止累計442,128
元正未給付,其中432,995元為本金;8,349元為利息;
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洪茂峰於民國100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06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30日止累計255,1
50元正未給付,其中246,907元為本金;7,259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洪茂峰於民國101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30日止累計312,6
83元正未給付,其中301,949元為本金;9,450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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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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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茂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160000│ │7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茂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95512 │ │7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洪茂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432995│ │7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洪茂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2%│
│ │246907│ │7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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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洪茂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301949│ │7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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