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黃瓊慧
債 務 人 黃維岳
債 務 人 徐順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瓊慧於民國97-98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維岳、徐
順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2筆,共計新臺幣74,41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3年6月17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約定利率並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算(
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黃瓊慧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2年12月10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2,7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黃維岳、徐順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72747 │徐順昭、黃│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元 │維岳、黃瓊│1月10日起 │月16日止 │八三 │
│ │ │慧 ├──────┼──────┼───────┤
│ │ │ │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72747 │徐順昭、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維岳、黃瓊│2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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