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023號
TNDV,103,司促,21023,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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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2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哮
非訟代理人 賴勝男
債 務 人 秦國雄
債 務 人 林碧玉
債 務 人 秦嘉臨
債 務 人 張管平
一、債務人秦國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秦國雄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碧玉秦嘉臨張管平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林
  碧玉、秦嘉臨張管平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國雄間借款契約
  之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
  人應於對秦國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林
  碧玉、秦嘉臨張管平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秦國
  雄、林碧玉秦嘉臨張管平共同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
  示金額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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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