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2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哮
非訟代理人 賴勝男
債 務 人 秦國雄
債 務 人 林碧玉
債 務 人 秦嘉臨
債 務 人 張管平
一、債務人秦國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秦國雄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碧玉、秦嘉臨、張管平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林
碧玉、秦嘉臨、張管平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國雄間借款契約
之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
人應於對秦國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林
碧玉、秦嘉臨、張管平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秦國
雄、林碧玉、秦嘉臨、張管平共同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
示金額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