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380號
TPDV,90,補,380,20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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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州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五樓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叁仟零玖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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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