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363號
原 告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研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蘇文錠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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