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四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
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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