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45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振隆、康烈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蕭振隆、康烈富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