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李靖廉
李婷娜
李錫雄
李孟儒
被 上訴人 吳溪盛
以上上訴人與吳溪盛因102年重訴字第7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