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黃美津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鴻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告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 於何時召開?請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 。
(二)現任主委改選證明,並提出相關開會資料到院。 (三)原告訴請確認之伯爵大廈民國94年10月30日所制定之伯 爵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內容,自94年10月30日起迄今是否 曾再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住戶大會變更過?如有, 請提出相關區分所有權人或相關會議記錄資料到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