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洪嘉聯
被 告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陳秋白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1712號就其被訴詐欺部分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其亦非依民 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