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附民原告 林梅炎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附民被告 王曼綾
臺南市私立五甲教養院即莊文魁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訴字第24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