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王景立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扶助律師)
附民被告 顏俊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22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