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2號
TNDM,103,重附民,2,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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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王景立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扶助律師)
附民被告  顏俊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22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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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