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94號
TNDM,103,聲,1694,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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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勝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8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勝霖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勝霖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詳如附表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葉勝 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並更正部分欄位記載),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 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41條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 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 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葉勝霖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竊盜罪,業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 、2 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30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711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 之刑時,即受前揭內部性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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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