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信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信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信怡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8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 故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