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67號
TNDM,103,聲,1667,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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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國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國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 故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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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