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嘉元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嘉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嘉元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