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539號
TNDM,103,聲,1539,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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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聖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聖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在案,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 國100年10月3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 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4月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 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 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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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