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8086號、第8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崇杰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共肆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崇杰前於民國94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4年 度訴字第62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98年12月10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以執行完畢論;且與吳美嬌原為男女 朋友。王崇杰因不滿吳美嬌與其疏遠,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 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傳送附表所示內容含有加害吳美 嬌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事項之簡訊至吳美嬌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吳美嬌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 安全。案經吳美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崇杰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美嬌之指 訴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翻拍照片、遠傳電信 公司受信通聯紀錄報表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 如附表編號三、編號四所示同一日內之多次恐嚇犯行,係基 於同一恐嚇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以相同方法分別 傳送9則及5則簡訊予告訴人吳美嬌而對告訴人實施多次恐嚇 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 被告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恐嚇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另被告有前載之罪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其與告訴 人間之感情問題,竟率爾發送恐嚇言詞簡訊,以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怖,所為實 屬不該,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從事運 輸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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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方式 │ 恐嚇時間 │ 恐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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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以門號 │102年9月13日│我跟妳講妳今天不管如何一定│
│ │0000000000│中午12時6分 │要給我接電話不然我會拿著汽│
│ │號行動電話│許 │油到妳家們(門)口淋在身上│
│ │發送簡訊(│ │然後點火我死給妳看我被妳稿│
│ │系統顯示為│ │(搞)的快變巔(癲)狂狀態│
│ │0000000000│ │不然妳就任性看看在(再)不│
│ │號) │ │接妳看妳房們(門)口會不會│
│ │ │ │火災我用我的命陪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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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以門號 │102年10月3日│妳真的要搞我搞瘋掉妳這樣我│
│ │0000000000│下午3時26分 │真的不得不懷疑妳針(真)的│
│ │號行動電話│許 │搞妳住的地方是吧好我要妳一│
│ │發送簡訊(│ │無所有 │
│ │系統顯示為│ │ │
│ │0000000000│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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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以門號 │102年10月8日│妳也不用跟我聯絡每人失去一│
│ │0000000000│凌晨3時58分 │樣不嫌多不嫌少誰叫妳要把妳│
│ │號行動電話│許 │媽的幕(墓)園照出來擬(妳│
│ │發送簡訊(│ │)自己去承單(擔)後果吧我│
│ │系統顯示為│ │要哪時去做就我的是(事)ㄌ│
│ │0000000000├──────┼─────────────┤
│ │號) │102年10月8日│我一定先把妳媽的墓園給妳用│
│ │ │凌晨6時56分 │掉讓她死了還不能清靜是妳女│
│ │ │許 │兒來招惹我的 │
│ │ ├──────┼─────────────┤
│ │ │102年10月8日│幹妳娘妳是要跟我說清楚還是│
│ │ │上午7時許 │不要在那邊跟客兄通電話蛤還│
│ │ │ │是在警察那邊,最好浙(這)│
│ │ │ │個人騙我的錢又 │
│ │ ├──────┼─────────────┤
│ │ │102年10月8日│我跟妳講一次要不要回或街(│
│ │ │上午9時40分 │)接電話如果不要回的話妳的│
│ │ │許 │車子就毀了 │
│ │ ├──────┼─────────────┤
│ │ │102年10月8日│我等等拿汽油點火妳就知道ㄌ│
│ │ │上午9時42分 │ │
│ │ │許 │ │
│ │ ├──────┼─────────────┤
│ │ │102年10月8日│好妳等我妳住好妳跑我燒房子│
│ │ │上午10時31分│如果還沒有捉到我我在用妳媽│
│ │ │許 │墓園的房屋妳等我我來買汽油│
│ │ ├──────┼─────────────┤
│ │ │102年10月8日│我在等妳1小時如果在(再) │
│ │ │上午10時45分│沒有電話來的話我就到妳住地│
│ │ │許 │方放火 │
│ │ ├──────┼─────────────┤
│ │ │102年10月8日│我先來雜(砸)妳的摩托車在│
│ │ │上午11時30分│(再)來想看看怎麼用是先在│
│ │ │許 │妳的門波(潑)游(油)漆還│
│ │ │ │是用大便還是掛豬頭 │
│ │ ├──────┼─────────────┤
│ │ │102年10月8日│我給妳跑我等一下就叫打鎖的│
│ │ │上午11時54分│去妳家開門 │
│ │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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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以門號 │102年10月28 │我等一下絕對給妳的車子分屍│
│ │0000000000│日中午12時7 │妳在(再)不跟我解釋清楚妳│
│ │號行動電話│分許 │試試看我會不會做 │
│ │發送簡訊 ├──────┼─────────────┤
│ │ │102年10月28 │我等一下給妳的房子給毀了 │
│ │ │日中午12時39│ │
│ │ │分許 │ │
│ │ ├──────┼─────────────┤
│ │ │102年10月28 │我現在在你房子上面妳不要跟│
│ │ │日中午12時56│我說清楚是嗎等一下我會叫打│
│ │ │分許 │鎖來 │
│ │ ├──────┼─────────────┤
│ │ │102年10月28 │我的幹妳娘妳是活的嫌閒妳是│
│ │ │日下午1時49 │一定腰(要)逼我動手今天開│
│ │ │分許 │始我決(絕)對顧在著妳誰要│
│ │ │ │來班(搬)東西來看看 │
│ │ ├──────┼─────────────┤
│ │ │102年10月28 │我線(現)在來買工具妳叫人│
│ │ │日下午1時56 │拿一拿我6:00決(絕)對會 │
│ │ │分許 │開們(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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