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619號
TNDM,103,簡,1619,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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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2587、4212、9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俊宏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為他人用於 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年4月 25日某時,由汪世軍汪世軍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陪同林俊宏,至臺 南市佳里區仁愛路與中山路交岔路口之「7-11超商」,申辦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林俊宏即將該門號SIM卡交 予汪世軍汪世軍再將之轉交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嗣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與其同夥之犯罪集團成員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㈠102年5月 30日,在奇集集求職網,以「邱慧君」之名義,張貼佈告, 並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王美琪遂輸入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以LINE程式與「邱慧君」聯繫,「邱慧君」即對王 美琪佯稱:我有4個賣場要管理忙不過來,希望王美琪代管 其中1個賣場,但因為奇摩網站有進行優良賣家之認證活動 ,如果能被認證,網站上會被冠上「安心賣家」,這樣客戶 會比較有購買意願等語,要求王美琪提供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以進行「安心賣家」之認證,使王美琪信以 為真,於102年5月31日21時許,至「全家超商」,以宅急便 方式,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帳戶(以下簡稱王美琪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邱慧君」之詐欺集團成員。㈡ 102年6月7日,在奇集集求職網,以「陳柏凱」之名義,張 貼佈告徵求網拍助手,並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戴愛純 遂輸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LINE程式與「陳柏凱」聯 繫,「陳柏凱」即對戴愛純佯稱:我經營網拍,需要助手, 但因為奇摩網站有進行優良賣家之認證活動,如果能被認證 ,網站上會被冠上「安心賣家」,這樣客戶會比較有購買意 願等語,要求戴愛純提供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以進行「安心賣家」之認證,致戴愛純陷於錯誤,旋即至高 雄市大寮區某「全家超商」,以宅急便方式,將其所有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



戴愛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戴愛純之大寮郵局帳 戶)提款卡與密碼,寄予「陳柏凱」之詐欺集團成員。迨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王美琪戴愛純所寄送之前揭銀行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網路上對洪梓傑、郭 三源、顏杏娟曹若蘭、黃輝閔、孔申莊致凱、賴政宏進 行附表所示之詐欺行為,而詐取附表所列之財物。嗣洪梓傑郭三源顏杏娟曹若蘭、黃輝閔、孔申莊致凱、賴政 宏發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顏杏娟曹若蘭、黃輝閔、莊致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辦及洪梓傑郭三源訴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時、地,被告林俊宏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 ,交與汪世軍使用乙節,業據被告林俊宏於本院調查時供承 不諱,且有統一超商預付型行動電話資料1份在卷可查(警 二卷第12頁)。又王美琪戴愛純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聯繫後,而各交付前揭帳戶,致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該等 帳戶作為行騙工具,使洪梓傑郭三源顏杏娟曹若蘭、 黃輝閔、孔申莊致凱、賴政宏受騙,而匯款至王美琪、戴 愛純如附表所示帳戶等節,已經證人王美琪戴愛純、洪梓 傑、郭三源顏杏娟曹若蘭、黃輝閔、孔申莊致凱、賴 政宏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另有王美琪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 戶資料、自稱邱慧君王美琪手機LINE通聯記錄影本7張、 王美琪至全家便利超商郵寄之繳款證明、洪梓傑之存款明細 查詢、郭三源匯款收據影本、戴愛純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及 明細資料、戴愛純之大寮郵局開戶及明細資料、自稱陳柏凱戴愛純簽定網拍合約書及手機LINE通話紀錄影本16張、曹 若蘭匯款單據影本、曹若蘭與賣方LINE通話紀錄影本12張、 黃煇閔匯款單據影本1份、顏杏娟匯款單據影本1份、孔申匯 款單據影本1份、賴政宏匯款單據影本1份、莊致凱帳戶明細 影本1份在卷可憑,足堪認定王美琪戴愛純洪梓傑、郭 三源、顏杏娟曹若蘭、黃輝閔、孔申莊致凱、賴政宏受 騙之事實。
二、再本件雖無具體事證顯示被告確有參與向前揭被害人詐欺取



財、或不法取得被害人匯款等犯行,然被告竟將其所申辦之 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汪世軍,其對該門號可能遭不法之徒作 為犯罪使用,應可預見。又該詐欺集團,若無被告提供之行 動電話門號,無法輕易利用LINE騙取王美琪戴愛純之前揭 帳戶資料,再據以詐騙洪梓傑郭三源顏杏娟曹若蘭、 黃輝閔、孔申莊致凱、賴政宏等人,並將前揭被害人所匯 寄之款項領走,且若無被告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被害人原 可依其所匯寄款項之帳戶及LINE,循線查出相關詐欺取財者 ,惟經由被告之幫助後,犯罪集團不僅可順利領得被害人匯 寄之款項,且不懼被查獲。又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 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 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提供行動電話門號 予他人使用者,主觀上故意之射程範圍,必能預見並認知到 有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可能,至該具體財產犯罪究為恐嚇 取財或詐欺等,概不違背其本意,即足認其主觀上具有不確 定之幫助故意。綜上,堪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該犯罪集團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客觀上其行為亦確對該等不明人士之 詐欺取財行為施以助力,故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予認 定。
三、論罪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 ,於同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其中「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可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 )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則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林俊宏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為詐欺取財罪之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四、本院審酌被告於94年間,曾因連續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 院以94年度簡字第31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卻不知慎 行,再度恣意交付門號與汪世軍使用,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 向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動機、行為實 為均不該;且造成洪梓傑郭三源顏杏娟曹若蘭、黃輝 閔、孔申莊致凱、賴政宏受有附表所列金額之損害,迄今



尚未賠償前揭被害人;又曾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102年3月26日假 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假 釋期間再犯本案,素行欠佳。惟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暨衡酌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為高職畢業、業工等一切 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①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雖未提及附表編號六、七 、八之孔申莊致凱、賴政宏匯款至戴愛純大寮郵局帳戶部 分,然戴愛純係因受騙,而同時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大 寮郵局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乙節,業經證人戴愛純證述明確 (見警一卷第5頁至第7頁),顯見檢察官漏未審酌此部分, 而此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相同,係同 一案件,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②另按刑 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2人以 上共同幫助殺人,要亦各負幫助殺人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 餘地,有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793號判例可參。查被告與汪 世軍固均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先由被告申辦前揭門號後,再交 由汪世軍拿給詐欺集團成員,然參諸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幫助犯自應以各自行為給予犯行之助力做為評價,而非負 共同幫助之責,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
┌──┬────┬────────┬───┬────┬──────┐
│編號│時 間 │ 詐騙方式 │被害人│受騙金額│ 匯入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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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2年6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洪梓傑│2千3百元│王美琪之國泰│
│ │15日22時│,虛偽刊登美國Vo│ │ │世華銀行帳戶│
│ │許 │rnado空氣循環渦 │ │ │ │
│ │ │輪機拍賣廣告,適│ │ │ │
│ │ │洪梓傑在臺北市大│ │ │ │
│ │ │安區長興街50號宿│ │ │ │
│ │ │舍上網瀏覽,乃陷│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 │該渦輪機1臺,並 │ │ │ │
│ │ │於同年月17日匯款│ │ │ │
│ │ │新臺幣(下同)2 │ │ │ │
│ │ │千3百元至王美琪 │ │ │ │
│ │ │右揭帳戶內。 │ │ │ │
├──┼────┼────────┼───┼────┼──────┤
│ 二 │102年6月│在奇摩拍賣網站上│郭三源│3萬5千元│王美琪之國泰│
│ │22日13時│,刊登手鐲拍賣廣│ │ │世華銀行帳戶│
│ │46分許 │告,適郭三源上網│ │ │ │
│ │ │瀏覽,乃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購買該手鐲│ │ │ │
│ │ │1只,並於同年月 │ │ │ │
│ │ │25日匯款3萬5千元│ │ │ │
│ │ │至王美琪右揭帳戶│ │ │ │
│ │ │內。 │ │ │ │
├──┼────┼────────┼───┼────┼──────┤
│ 三 │102年6月│在奇摩拍賣網站上│顏杏娟│4萬元 │戴愛純之國泰│
│ │29日某時│刊登出售玉手鐲之│ │ │世華銀行帳戶│
│ │ │不實訊息,導致顏│ │ │ │
│ │ │杏娟陷於錯誤,於│ │ │ │
│ │ │102年7月2日上午 │ │ │ │
│ │ │11時20分匯款4萬 │ │ │ │
│ │ │元,至戴愛純右揭│ │ │ │
│ │ │帳戶,惟迄今尚未│ │ │ │
│ │ │給付玉手鐲。 │ │ │ │
├──┼────┼────────┼───┼────┼──────┤
│ 四 │102年7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曹若蘭│4萬8千元│戴愛純之國泰│




│ │1日上午 │刊登出售香奈兒包│(以劉│ │世華銀行帳戶│
│ │11時許 │包之不實訊息, │安勝名│ │ │
│ │ │導致曹若蘭陷於錯│義匯入│ │ │
│ │ │誤,於102年7月2 │) │ │ │
│ │ │日13時許匯款4萬8│ │ │ │
│ │ │千元至戴愛純右揭│ │ │ │
│ │ │帳戶,惟賣家迄今│ │ │ │
│ │ │尚未給付香奈兒包│ │ │ │
│ │ │包。 │ │ │ │
├──┼────┼────────┼───┼────┼──────┤
│ 五 │102年7月│在奇集集拍賣網站│黃輝閔│8萬元 │戴愛純之國泰│
│ │5日上午 │上刊登出售相機及│ │ │世華銀行帳戶│
│ │10時 │鏡頭之不實訊息,│ │ │ │
│ │ │導致黃輝閔陷於錯│ │ │ │
│ │ │誤,於102年7月5 │ │ │ │
│ │ │日上午11時許匯款│ │ │ │
│ │ │8萬元至戴愛純右 │ │ │ │
│ │ │揭帳戶,惟賣家迄│ │ │ │
│ │ │今尚未給付相機及│ │ │ │
│ │ │鏡頭。 │ │ │ │
├──┼────┼────────┼───┼────┼──────┤
│ 六 │102年7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孔申 │2千5百元│戴愛純之大寮│
│ │2日13時 │刊登出售物品之不│ │ │郵局帳戶 │
│ │ │實訊息,導致孔申│ │ │ │
│ │ │陷於錯誤,於102 │ │ │ │
│ │ │年7月2日14時許,│ │ │ │
│ │ │匯款2千5百元至戴│ │ │ │
│ │ │愛純右揭帳戶,迄│ │ │ │
│ │ │今尚未給付貨物予│ │ │ │
│ │ │孔申。 │ │ │ │
├──┼────┼────────┼───┼────┼──────┤
│ 七 │102年7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莊致凱│1萬1千2 │戴愛純之大寮│
│ │3日18時 │刊登出售google │ │百元 │郵局帳戶 │
│ │48分 │LG Nexus4 16G白 │ │ │ │
│ │ │色手機之不實訊息│ │ │ │
│ │ │,導致莊致凱陷於│ │ │ │
│ │ │錯誤,於102年7月│ │ │ │
│ │ │3日18時50分許, │ │ │ │
│ │ │匯款1萬1千2百元 │ │ │ │
│ │ │至戴愛純右揭帳戶│ │ │ │




│ │ │,惟賣家迄今尚未│ │ │ │
│ │ │給付予莊致凱。 │ │ │ │
├──┼────┼────────┼───┼────┼──────┤
│ 八 │102年7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賴政宏│1萬1千2 │戴愛純之大寮│
│ │3日16時 │刊登出售google │ │百元 │郵局帳戶 │
│ │30分 │LG Nexus4 16G白 │ │ │ │
│ │ │色手機之不實訊息│ │ │ │
│ │ │,導致賴政宏陷於│ │ │ │
│ │ │錯誤,於102年7月│ │ │ │
│ │ │4日16時30分許, │ │ │ │
│ │ │匯款1萬1千2百元 │ │ │ │
│ │ │至戴愛純右揭帳戶│ │ │ │
│ │ │,惟賣家迄今尚未│ │ │ │
│ │ │給付予賴政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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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