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 金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甲○○ 被 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四二0巷一弄二八號 訴訟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六樓 被 告 戊○○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七一號八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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