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196號
TNDM,103,簡,1196,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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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亭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亭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柯亭如知悉將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不詳人士使用, 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得預見該帳戶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 於隱匿詐欺所得之財物,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 不確定故意,以不詳代價,於民國102年9月28日某時許,在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之便利商店,將其向「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路郵局」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博愛路郵局帳戶)及向「兆豐商業銀 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以宅急便方式,寄交 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世明」之不詳男子及其所屬之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再以電話告知前揭提款卡之密碼。嗣「 邱世明」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撥打電話予劉 詠瑜、洪心恩莊敦翔、賴柏壬蕭祝仁、黃駿雄(下稱劉 詠瑜等6人),再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劉詠瑜等6人,使劉 詠瑜等6人分別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 所示之柯亭如上開高雄博愛路郵局帳戶或兆豐銀行帳戶。嗣 劉詠瑜等6人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洪心恩莊敦翔、蕭祝仁、黃駿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柯亭如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劉詠瑜、賴柏壬洪心恩莊敦翔、蕭祝仁、黃駿雄於警 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劉詠瑜提供之存摺影本;洪心恩蕭祝 仁、黃駿雄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莊敦 翔提供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賴柏壬提供之臺 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 局東衛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份,被告之 高雄博愛路郵局開戶及交易資料、被告之兆豐銀行帳戶開戶 申請書及交易資料、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予認定。
二、論罪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 ,於同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其中「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可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 )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則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 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 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件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以宅急便方式,將其申辦之高雄博愛 路郵局帳戶、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寄交與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用以詐欺劉詠瑜、洪心 恩、莊敦翔、賴柏壬蕭祝仁、黃駿雄,其所為係屬詐欺取 財罪構成要件以外,而助益詐欺犯行實行之行為。㈢、核被告柯亭如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為詐欺取財罪之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本院審酌被告在寄交金融帳戶與未熟識之他人時,已知悉該 等帳戶恐有被他人作為不法目的之疑慮,卻因遭高利貸所迫 ,而不惜交付前揭帳戶與他人,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 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行為實為不該 ,且造成劉詠瑜、洪心恩莊敦翔、賴柏壬蕭祝仁、黃駿 雄受有附表所列金額之損害,迄今尚未賠償前揭被害人。惟 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另被告



現罹患有憂鬱症之身體狀況,有羅信宜精神科診所之診斷證 明書1份附卷可憑(見簡字卷第14頁);兼思以被告先前並 無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 ,素行良好;暨衡酌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為國中畢業、無業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 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姓名│ 受騙時間 │ 詐騙方式 │ 詐騙帳戶 │金額(新臺幣)│
├──┼─────┼──────┼──────────┼─────┼──────┤
│ 1 │劉詠瑜 │102年10月6日│佯為露天拍賣網站客服│被告之高雄│ 9,999元│
│ │ │16時50分許 │人員,撥打電話予劉詠│博愛路郵局│ │
│ │ │ │瑜誆稱:網購商品因作│帳戶 │ │
│ │ │ │業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 │ │
│ │ │ │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 │
│ │ │ │使劉詠瑜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操作匯款。 │ │ │
├──┼─────┼──────┼──────────┼─────┼──────┤
│ 2 │洪心恩 │102年10月6日│佯為露天拍賣網站客服│被告之高雄│ 29,989元│
│ │ │15時34分許 │人員,撥打電話予洪心│博愛路郵局│ │
│ │ │ │恩誆稱:網購商品因作│帳戶 │ │
│ │ │ │業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 │ │
│ │ │ │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 │
│ │ │ │使洪心恩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操作匯款。 │ │ │
├──┼─────┼──────┼──────────┼─────┼──────┤
│ 3 │莊敦翔 │102年10月6日│佯為玉山拍賣網站人員│被告之高雄│ 29,987元│
│ │ │16時28分許 │,撥打電話予莊敦翔誆│博愛路郵局│ │
│ │ │ │稱:網購商品因條碼有│帳戶 │ │
│ │ │ │誤,誤設為分期付款,│ │ │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以取消云云,使莊敦│ │ │
│ │ │ │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操│ │ │
│ │ │ │作匯款。 │ │ │
├──┼─────┼──────┼──────────┼─────┼──────┤
│ 4 │賴柏壬 │102年10月6日│佯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被告之兆豐│ 29,989元│
│ │ │19時38分許 │,撥打電話予賴柏壬誆│銀行帳戶 │ │
│ │ │ │稱:網購商品因超商作│ │ │
│ │ │ │業疏失致重複扣款多次│ │ │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以取消云云,使賴│ │ │
│ │ │ │柏壬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匯款。 │ │ │
├──┼─────┼──────┼──────────┼─────┼──────┤
│ 5 │蕭祝仁 │102年10月6日│佯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被告之兆豐│ 29,989元│
│ │ │18時16分許 │,撥打電話予蕭祝仁誆│銀行帳戶 │ │
│ │ │ │稱:網購商品因誤簽單│ │ │
│ │ │ │據致連續1年每月購員1│ │ │
│ │ │ │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以取消云云,使│ │ │
│ │ │ │蕭祝仁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操作匯款。 │ │ │
├──┼─────┼──────┼──────────┼─────┼──────┤
│ 6 │黃駿雄 │102年10月6日│佯為露天拍賣網站人員│被告之兆豐│ 29,987元│
│ │ │18時56分許 │,撥打電話予黃駿雄誆│銀行帳戶 │ │
│ │ │ │稱:網購商品超商取貨│ │ │
│ │ │ │時,超商店員刷錯條碼│ │ │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以取消云云,使黃│ │ │
│ │ │ │駿雄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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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