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438號
TNDM,103,易,438,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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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38號
                   103年度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趂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凃景泰
      陳生祥
      張世涼
      葉志鵬
      錢忠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營偵
字第379 號)及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265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趂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凃景泰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竊盜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生祥共同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竊盜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世涼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三、五、六、十二、十三所示之竊盜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三、五、六、十二、十三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二、四、七至十一、十四、十五所示之竊盜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四、七至十一、十四、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志鵬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錢忠義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二、四、七至十一、十四、十五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五、六所示之竊盜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四、七至十一、十四、十五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五、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山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山慶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4 日



,向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公司)承攬「東 西向快速公路北門玉井線E707-1標北門交流道至南1 段新建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由中華工程公司依施工進度提供 鋼筋建材,交由山慶公司負責施工。而山慶公司就鋼筋加工 部分,再轉包予吉順工程行,約定由吉順工程行提供勞務, 先於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山慶公司置料加工場,將 鋼筋加工後,再於施工現場提供勞務以施作工程。吉順工程 行承包山慶公司鋼筋加工業務之負責人林趂,負責管理與保 管進出山慶公司置料加工場之鋼筋,並雇用工人於置料場加 工鋼筋,後將加工好之鋼筋載往上揭工地施作。錢忠義為吉 順工程行之下包商,負責雇用人力至置料場及上揭工地施作 。葉志鵬為吊卡車司機,負責載運鋼筋至置料場與施工現場 。
林趂錢忠義葉志鵬明知置於置料場之鋼筋為中華工程公 司所有,提供予山慶公司再轉交予吉順工程行從事鋼筋加工 之業務。渠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利用職務之便,將會磅後尚未使用仍 置於置料場內之鋼筋,先由林趂拆除鋼筋上標示鐵牌(標示 鋼筋長度、重量與粗細),再由錢忠義指示葉志鵬將未經加 工之鋼筋吊上吊卡車後,由錢忠義駕車隨同葉志鵬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各次數量之鋼筋載離置料場,再載 運至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號,由莊輝煌(由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之「才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才升公司)變賣鋼筋得現,以此方式將鋼筋侵占入己 。嗣錢忠義將賣得價金全數交給林趂林趂再自其中抽出新 臺幣(下同)幾千元至2 萬餘元不等之金錢給付錢忠義,另 葉志鵬則取得每趟6 千元(含載運鋼筋及當日工作2 至3 小 時)之工資。嗣於101 年11月30日上午11時55分,由員警會 同中華工程公司人員、山慶公司人員羅錕毅至才升公司查緝 遭侵占鋼筋流向,而於現場查得中華工程公司遭侵占之23.4 公噸鋼筋。
錢忠義與鋼筋加工人員張世涼均明知於置料場內或施工現場 加工後之剩餘鋼筋,仍屬中華工程公司所有,需集中放置於 置料場內,供再次利用或回收。其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或由張世涼個人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錢忠義張世涼共犯 或張世涼單獨犯案之情形,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利 用職務之便,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竊取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 剩餘鋼筋並搬運至吉順工程行之自小客貨車上得手,後由張 世涼駕駛前揭車輛,將鋼筋載運至曾龍金桃所經營,位於臺



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松根企業社,變賣給不 知情之曾龍金桃,得款交由錢忠義再與張世涼朋分花用或由 張世涼獨得。
凃景泰因於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山慶公司置料場外 開設檳榔攤,時常販賣餐飲予該處綁鋼筋人員,因而認識錢 忠義。而陳生祥於上揭工地從事推土機工作而認識錢忠義凃景泰凃景泰陳生祥錢忠義3 人均明知於置料場內或 施工現場加工後之剩餘鋼筋,仍屬中華工程公司所有,需集 中放置於置料場內,供再次利用或回收。其等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或由錢忠 義、凃景泰陳生祥3 人、或由錢忠義陳生祥2 人、或由 凃景泰陳生祥2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錢忠義凃景泰陳生祥3 人或錢忠 義與陳生祥2 人或凃景泰陳生祥2 人間共犯關係,詳如附 表三行為人欄所示),利用職務之便,在上揭置料場或工地 現場,於附表三所示時間,竊取如附表三所示數量之鋼筋, 搬運至陳生祥所有之自小客貨車上得手,後由陳生祥或凃景 泰、陳生祥一同駕駛前揭車輛,分別將鋼筋載運至附表三所 示之松根企業社、昆庭資源回收場或明勤資源回收場,變賣 與不知情之松根企業社負責人曾龍金桃、昆庭資源回收場回 收場負責人張明田及明勤資源回收場負責人吳如茵,得款再 由錢忠義凃景泰陳生祥錢忠義陳生祥凃景泰與陳 生祥朋分花用。
㈣嗣經中華工程公司與山慶公司於101 年8 月31日盤點後,發 現鋼筋材料大量短缺,報警處理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山慶公司負責人黃永乾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 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案證人即同案被告錢忠義葉志鵬張世涼、證人羅錕 毅、劉宗瑋盧永堂黃永乾於警詢時所為陳述,業經被告 林趂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 438 號卷〈下稱本院438 號卷〉㈠第46頁),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原 則上不得作為本案裁判基礎之證據資料。且檢察官並未證明 上開證人先前於警詢中之指訴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係 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即已無法再從同一陳 述者取得原陳述以外之證言,而具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



,則其上開警詢證述,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例 外得作為證據之要件規定,而無法回復其證據能力,自不得 以上開證述作為認定被告林趂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惟不符 合傳聞例外之傳聞證據,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 存否之證據,但參照刑事訟訟法第166 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6 款、第166 條之2 之規定及行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 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詰問法理,應得以傳聞 證據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 明力,但不可逕以其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準此,上開證 人於警詢時之證述雖屬傳聞證據,然仍可作為彈劾證據使用 。
二、次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 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查 證人羅錕毅、張世涼劉宗瑋盧永堂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 陳述,應係其等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3 規定,無證據能力。且上開證人4 人均經本院傳喚到庭作 證,其證述內容與其上開偵查中陳述內容尚無二致,故渠等 上開偵查中陳述,依同法第158 條之3 、第159 條第1 項規 定,應認無證據能力。至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業經具結之證述 ,依法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規 定甚明。查本判決後述之其餘證據資料,其中具傳聞性質之 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 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惟檢察官、被告6 人及被告 林趂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至本案言詞辯論時,均未 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違法蒐證取得之證 據,且依該證據作成情況作為證據應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凃景泰陳生祥張世涼葉志鵬錢忠義對上揭 事實欄一㈠至㈢所載之業務侵占、竊盜等犯罪事實,於警詢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除同案被告林趂外 之其餘同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凃景泰部分見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查卷〈下稱警卷〉第69至77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年度營偵字第379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55、62至65 頁、本院438 號卷㈠第37至50頁;陳生祥部分見警卷第81至 88頁、偵卷第55、65至68頁、本院438 號卷㈠第37至50頁; 張世涼部分見警卷第92至102 頁、偵卷第55、59至62頁、本 院438 號卷㈠第37至50頁;葉志鵬部分見警卷第35至42頁、 偵卷第55至59頁、本院438 號卷㈠第37至50、134 至144 頁 ;錢忠義部分見警卷第23至29頁、偵卷第40至43頁、本院10 3 年度易字第730 號卷〈下稱本院730 號卷〉第19至29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265 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緝卷〉第25至28頁、偵卷第40至43頁)均大致相符 ,並有證人黃永乾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438 號卷㈠ 第98至112 頁)、證人羅錕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見偵卷第136 至141 頁、本院438 號卷㈠第214 至221 頁) ;證人莊輝煌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18 、123 至125 、136 至141 頁)、證人張明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 108 至111 頁)、證人曾龍金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 112 至115 、118 至120 頁)、證人吳如茵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警卷第122 至125 頁)、證人張堂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見警卷第126 至130 頁、偵卷第118 、122 至123 頁 )、證人劉宗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31 至133 頁、偵卷第118 至121 頁、本院438 號卷㈠第192 至 203 頁)、證人盧永堂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 第118 、121 至122 頁、本院438 號卷㈠第203 至214 頁) 、證人林萬居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438 號卷㈠第11 2 至126 頁)、證人黃培漳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 438 號卷㈠第126 至134 頁)情節均屬相符。此外,並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 份(見警卷第52至55頁)、扣案之才升公司鋼鐵買賣登記 簿影本1 份(見警卷第57至64頁)、鋼鐵過磅重量單影本1 份(見警卷第65頁)、贓物代保管單1 紙(見警卷第142 頁 )、現場位置圖1 紙(見警卷第143 頁)、現場照片66張( 見警卷第144 至176 頁)、山慶公司與中華工程公司採購合 約、山慶公司與吉順工程行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各1 份(置於 外放牛皮紙袋內)、明細表乙紙(見偵卷第102 頁)、發貨 單、地磅記錄單表(見偵卷第144 至183 頁),足徵被告凃 景泰、陳生祥張世涼葉志鵬錢忠義之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凃景泰陳生祥張世涼、葉志 鵬、錢忠義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另訊據被告林趂則否認有何共同業務侵占犯行,並辯稱:伊 並非吉順工程行承包山慶公司鋼筋加工業務之負責人,吉順 工程行承包山慶營造鋼筋加工業務已全部轉包由錢忠義承攬 置料場相關工作,由錢忠義管理與保管進出山慶公司置料加 工場之鋼筋,包含僱工、施工進度、工人的鋼筋綁紮,皆由 錢忠義直接向林萬居負責,伊並未負責上開工作,而僅係單 純受林萬居指示於工地現場負責購買五金、加油等一般庶務 ,伊對於錢忠義葉志鵬變賣鋼筋一事並不知情,亦未先行 拆除鋼筋標示鐵牌或與錢忠義葉志鵬朋分現金獲利云云。 經查:
㈠證人即山慶公司負責人黃永乾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中華 工程公司從鋼筋廠訂貨,送到工地,中華工程公司有裝地磅 。然後由山慶公司跟中華工程公司,及林萬居的負責人會磅 ,因為林萬居是包伊的下包鋼筋綁紮,伊有租一塊置料場, 鋼筋全部都是交給他管理。林萬居吉順工程行,他們都派 林趂去會磅。通常還沒有加工的鋼筋,假如有剩餘的話,那 要等到最後跟中華工程公司出來盤點,如果沒有用的還是要 還給中華工程公司。所以在整個施工的過程裡面,有經過加 工的鋼筋才會運出去,假如沒有加工的,是要最後三方面會 磅以後,由中華工程公司回收。因為當初伊跟林萬居所簽合 約,就是跟他說所領用的鋼筋,中華工程公司有提到下腳料 是2%,實際用的鋼筋再加2%就是下腳料,下腳料是給我們的 ,伊就跟林萬居說他好好管理,這2%伊不會跟他拿,到時候 做完了2%給他,獎勵就對了,要整個工程做完,公路局給了 數量,比如噸數多少,再給他2%。在施工期間,沒有做最後 的結算之前,鋼筋都不可以動,不可以外運就對了,不管是 山慶公司或者是吉順工程行的工作人員都不可以拿出去賣。 伊當初有聽綁紮工人是講說內賊在偷鋼筋,伊就跟林萬居林趂說要看管好,中華工程公司有一天看了覺得不對,有聽 到風聲,從整個鋼筋場進料跟用的盤點,結果就少了1 千多 噸,才開始追蹤鋼筋跑去哪裡。林趂也是每天在鋼筋場,伊 都有看到他在走動,鋼筋為何會被偷,應該他是最瞭解,林 趂事實上有很認真的在控管鋼筋,應該是全部都要他指揮, 要運到哪一墩的工地、這裡要運多少,都是他在指揮。在 101 年8 月31日會同中華工程公司還有林萬居他們的代表, 就是吉順工程行的代表,有盤點置料場的鋼筋,發現數量有 短少很多,林萬居他們的置料場事實上總共短少了多少,要 問黃培漳,他有資料,伊沒有資料,才升公司那裡有查到剩 下的是23.4公噸,後來短少的數量是黃培漳中華工程公司 算出來的。只要看做了多少個成品,就可以算出來用掉了多



少鋼筋的料,然後再加上剩餘的,沒有經過加工的料,還要 加上百分之2 的誤差,應該就是中華工程公司當初交付的鋼 筋的量。沒有裁剪過,完整的鋼筋全部都要拖板車載,因為 太長,5 分跟6 分一般是10至12米。伊是包給林萬居,但是 林萬居生病,都叫林趂來,林萬居有跟伊說他哥哥負責全部 ,他是說他這裡交待給他哥哥,要派車或發落工作都是他哥 哥在發落等語(見本院438 號卷㈠第98頁反面至112 頁)。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錢忠義於102 年6 月2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吉順工程行負責的料場,是林趂在管理,他是老板的哥哥, 負責整個工地。進料是林趂跟山慶公司、中華工程公司的人 員一起去會磅。林趂有指示伊載鋼筋去變賣,伊是他僱用的 ,他叫伊吊,伊就吊。他有指示伊僱請吊車去料場裝載,伊 會找吊車司機。有的司機是他自己找的,載到鹽水才升公司 或下營的回收場變賣。伊幫他去才升公司6 次,其他他自己 叫吊車的部分,伊有幫他吊上去,他總共變賣了二、三十次 ,期間是100 年10月至101 年6 月,工地須要吊卡,請葉志 鵬來工地,工地的工作做完之後,林趂指示伊,順便請葉志 鵬吊鋼筋去才升公司賣,一趟給他6 千,當天就不算租車的 錢,錢的部分都是伊跟葉志鵬去才升公司的途中給他的等語 (見偵卷第41至42頁);另於103 年4 月5 日偵訊時具結證 稱:置料場是林趂在管理,置料場全部都他管,伊有與林趂 共同侵占並變賣山慶公司未加工的鋼筋。鋼筋進入置料場時 ,林趂與山慶公司、中華工程公司的人會會同過磅。變賣該 鋼筋之方式為林趂僱吊車,叫吊車開到置料場,請伊等幫他 吊上車,然後車子自己開走,後來伊才知道是變賣到高雄。 伊或林趂有以指示工人將未加工過的鋼筋故意截短,造成鋼 筋使用過的假象,然後再載出去之方式來變賣未加工過的鋼 筋,變賣鋼筋的次數、時間、數量如附表一所示。林趂實際 有動手參與的行為是指揮吊料上車,吊車也是他叫的,錢都 他收的。拿去才升公司變賣時,說明鋼筋來源是多的廢料。 變賣後獲得款項林趂都拿去,他會拿一些給伊叫伊買飲料給 師父喝,伊與張世涼也是都拿一些買飲料給師父喝,都是一 點點而已等語(見偵緝卷第26至27頁);復於103 年4 月24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林萬居是老闆,林趂負責現場管理,林 趂會叫吊車將未加工之鋼筋吊上葉志鵬陳景源的吊卡車, 約21噸的吊卡車,賣到才升公司的未加工鋼筋是伊跟著葉志 鵬的車去秤重,賣得的錢伊拿回來交給林趂林趂分給伊幾 千元,買涼的給師傅吃。若賣給陳景源,是在置料場直接由 吊車吊上陳景源的吊卡車,由陳景源載走,聽說是載到高雄 市楠梓區台1 線縱貫路,陳景源再匯錢給林趂,匯款帳戶不



知是用林萬居林趂老婆的郵局帳戶內,因為伊幫林趂做了 一陣子,才認識陳景源林趂是一個很小心的人,他連加工 過的剩餘鋼筋都會拍照,怕被師傅拿出去賣或是遺失,所以 他辯稱說他不知道未加工的鋼筋被運出置料場販賣的話,是 不可能的。中華工程公司叫料送進置料場後,林趂會來問伊 說,那一種尺寸的料叫的比較多,他要請吊車來吊,將未加 工鋼筋拿出去賣,賣得的現金當作週轉之用,若鋼筋太長, 如10米以上,吊卡車沒辦法載,林趂會叫伊要求師傅將鋼筋 對切,林趂會自己聯絡,或由伊聯絡吊車來吊鋼筋,有時是 林趂自己在現場指揮吊車,有時是由伊指揮,有時是伊叫師 傅幫忙指揮,標示鋼筋重量的吊牌,通常是在對切鋼筋時, 或是鋼筋要吊上吊卡車之前,林趂會將吊牌拔掉,而且他會 將吊牌收集起來,核對販賣之後的重量是否相符,未加工鋼 筋通常都是拿去才升賣,或是賣給陳景源。未加工鋼筋若賣 到才升都是由伊負責跟著去,並將錢拿回去交給林趂等語( 見偵緝卷第42至43頁);再於103 年7 月10日本院審理中具 結證稱:在101 年3 月、4 月、5 月、6 月、7 月間,有6 次把鋼筋載到才升公司去賣,101 年3 月22日那一次,是吊 車到工地,然後把鋼筋吊出去。是林趂交待伊說今天他要賣 多少,叫伊載出去,然後伊就叫車來吊上去,載去賣一賣, 回來錢拿給他,林趂有叫車,伊也有叫車,把鋼筋載到才升 公司去賣是葉志鵬介紹的。101 年3 月22日那一次,伊載了 多少鋼筋及賣了多少錢已經過了2 年多,真的不記得,但根 據附表一編號1 ,在3 月22日那天,有載運11.06 噸鋼筋, 以每公斤11.5元販賣給才升公司,總金額171,520 元;編號 2 ,在4 月12日有載運20.2噸鋼筋,以每公斤15.5元販賣, 總金額為313,120 元;編號3 、4 ,即5 月2 日、5 月28日 這2 次,每次販賣的價格都是15.5元;編號5 及編號6 有一 次價格是每公斤14元,一次是13.5元,這個價格是老闆說1 公斤多少就是多少,因為伊等做這個都知道鋼筋有時候會降 價等情,均屬正確,都是才升公司負責人當場就給伊現金, 有時候是去領錢,有時候是直接裡面夠,就給伊,大約有2 次是現金不夠,去領給伊,其他的是直接在裡面拿給伊。吊 車把鋼筋吊到那邊後,需要付費給吊車,因為伊等工作上需 要吊車,有時候是1 、2 個小時,有時候是半天,不是林趂 打電話,就是伊請葉志鵬請吊車,打電話說伊工地需要吊車 ,他是跟伊等長期配合的,伊叫他過來先把工地要做的工作 做完後,剩下的時間林趂就請葉志鵬順路吊去,再給葉志鵬 6 千元工資,工資伊有交過,林趂也有交過給葉志鵬,這6 次裡面有哪幾次,這麼久了,真的不記得。這6 次不是全部



林趂叫伊賣的,林萬居也有叫伊賣,只是說伊沒有證據, 林萬居都打電話叫伊賣,賣一賣錢拿給他。假如是林萬居叫 伊賣的,林萬居會先跟林趂聯絡,也就是說是林趂或是林萬 居跟伊提。每一次要賣多少數量或是什麼規格,是林趂或林 萬居會問伊哪一種鋼筋量比較多,伊會跟他講,然後他們就 指示伊賣量比較多的,要幾噸林趂或是林萬居自己講。伊在 置料場取出鋼筋要去賣,取得的鋼筋不用向山慶公司辦理領 用手續,山慶公司放在那裡就是由伊等全權處理。林趂、林 萬居、山慶公司的老闆及中華工程公司的所長經常在工地講 ,他們2 個兄弟來包這個工程,跟他輸贏的不是金錢,就是 這些鋼筋而已,鋼筋多的就是他們的,在庭的被告也都有聽 過,在施工的地方及置料場都有講這句話,鋼筋撥到置料場 就是他們的,所以伊才會幫他們賣。鋼筋的使用上容許有大 約百分之三比例的誤差,也就是不賣白不賣。鋼筋從高雄的 鋼鐵廠過來,一把一把上面都有廠牌還有重量,林趂專門在 收這個牌子的,不會差太多,載到才升公司去賣的鋼筋之數 量、價格多少,因要出去林趂就把牌子收了,大約多少重量 他都知道。伊所說這個案場是看鋼筋用多少來輸贏,就是說 這個設計有一些算是另外的支撐架,不算重量,設計圖裡面 沒有,若可以不用靠支撐架把它綁起來,讓它驗收得過,那 些剩下的鋼筋就是吉順工程行的,伊聽到中華工程公司的所 長,還有山慶公司的老闆及所長,還有林趂林萬居兄弟在 說,這些話在庭的被告有的在工地都有聽過,在這段工作的 時間伊聽過太多次了。這幾次伊送鋼筋去賣,拿到的錢拿回 來後,都是交給林趂,伊都私底下交給他,他也不讓人家知 道。伊跟林趂勾結去盜賣鋼筋的事其實伊工地所有的師傅二 十幾個大家都知道,只是不講出來,因為林趂葉志鵬的吊 車,葉志鵬的吊車最多7 米,他那個4 、5 米的要裁斷,伊 不在,林趂就叫伊的師傅去裁,不然就是伊叫師傅幫他裁, 才有辦法載出去,不然整把的,那沒辦法載出去,葉志鵬的 吊車後座才7 米,怎麼有辦法載出去,一定要裁切。林趂在 置料場的工作就是管料,另外他還有承包那個工程的擋土牆 ,也有另外一包的人在做,他就是管伊等兩包,今天工地現 場需要用多少鋼筋,他知道,因為有單子,設計圖他有一份 ,伊有一份。伊等是在工地,會看1 張設計圖像這個單元是 50單元,有一個50單元的料單,多少尺寸的要做什麼彎度、 幾支、數量,然後伊寫在木板,寄給師傅,請他下去做,做 好了後那邊要施工,就跟他說今天要出料,要載去那裡,那 裡可以做了,所以要出料也是要先經過林趂這一關,有時候 伊要跟他說伊要叫板車、吊車,錢是他們付的,不是伊付的



,伊只負責組立,不負責交通工具、五金。如果是在置料場 綁紮好了要出貨,運輸的部份本來是林趂負責,林萬居跟伊 說林趂年紀大了,出料有時候一次要一天,有時候是一天多 ,他補伊3 個人工的工資。每次鋼筋要出貨有時候林趂叫, 有時候伊叫,伊叫的部份要出去的話,林趂也在那裡,伊要 出哪些料他知道,都有加工過的,只要是加工過的,他比較 不會過問,加工過的都馬上載到現現場去,要是直的,就是 他叫伊載去賣的,那個沒有加工的很少。起訴書附表一賣的 都是沒有加工過的,加工過的別人不收。這6 次都是叫葉志 鵬的吊卡車吊出去的。警卷第159 頁、第162 頁照片編號31 、32、38所示長鋼筋的另外一端有折成90度,是才升公司自 己加工的,伊請葉志鵬載去賣的6 次都是直的,沒有加工過 的,是才升公司自己加工後,把它折彎後,他們準備要賣, 不是伊等賣的時候是這個樣子。伊賣鋼筋的錢是全部先交付 給林趂,然後看他要拿多少,再從中間抽錢給伊請師傅吃涼 的,有時候1 、2 萬,有時候2 萬多也有。當初伊有跟伊弟 弟他們在偷賣短鋼筋的時候,林趂有跟伊說鋼筋是他們的, 伊不配合的話,他們要換掉伊,伊跟他沒有簽合約,叫伊好 好配合他們,後來才有每次伊幫他吊,他們每次才給伊一點 ,以前都沒有。這6 次伊並不能確認幾次是林萬居打電話給 伊的,但每次要出貨的時候,都是林趂有問伊哪一種量比較 多,要吊哪些鋼筋去賣、數量多少都是林趂決定的,他要載 幾噸都會跟伊講,這6 次林趂有去指揮過吊卡車,但是哪一 次伊已經不記得了。伊去才升公司賣的時候,他們沒有給伊 單據,伊只有在那邊簽名而已,才升公司是用過磅的方式秤 重量,然後他算多少錢,在相片中的一本簿子裡面有簽名。 因為重量百分之八、九十很準,誤差大約幾公斤而已,只要 以鐵牌為真就好,只要不剪開,不要把它拆開,就是以那個 鐵牌為準。起訴書附表一這6 次,盜賣的鋼筋大部份是5 、 6 分,11分、10分的比較少等語(見本院438 號卷㈡第23頁 反面至32頁反面)。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葉志鵬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是錢忠義叫伊開 吊車將山慶公司未加工過的鋼筋載到才升公司去賣,林趂在 置料場看到伊等將未加工的鋼筋搬到伊的車上,他都站在貨 櫃屋內,他有時有看,有時沒有看,伊載的這6 次,有時林 趂有在場,有時沒有在場,林趂也知道他們承包的內容就是 要幫鋼筋加工,林趂有看到錢忠義指揮伊將未加工的鋼筋載 到伊的吊車上,他沒有反應,也沒有出來阻止。伊的薪水月 結一次,日薪7,000 元,錢都是林趂拿給伊。林趂負責管工 地的工人、調配如何施工,如分配那些人去那些工地做施工



,還有其他大小雜事都是林趂在負責,林萬居來看一看,沒 什麼事就走了。林趂知道鋼筋只要進到場地來就是要加工完 成才能出去。伊的判斷是,錢忠義指揮伊載未加工的鋼筋上 吊卡車載離工地,林趂在現場看到也沒有出來阻止伊等,所 以伊覺得他應該知道,他到底如何跟錢忠義講好的伊就不清 楚了。伊每次約載10幾噸未加工之鋼筋去才升公司等語(見 偵卷第57至58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檢察官起訴 伊的這6 次,在載運那些鋼筋的時候,林趂他有時候會在現 場,有一、二次而已,他都在事務所坐比較多。在偵訊時檢 察官問伊「林趂看過什麼過程」,伊有說置料場林趂都有看 到伊等把未加工的鋼筋搬到車上,他都站在貨櫃屋內,有時 候有看,有時候沒看,伊載的這6 次有時候林趂有在場,有 時沒有在場,6 次裡面大概有2 次,他看到了,沒有出來問 怎麼回事及要載去哪裡等語(見本院438 號卷㈠第137 頁反 面、139 頁反面)。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涼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吉順工程行的負 責人是林萬居,現場負責人是林趂,是錢忠義找伊去吉順工 程行做工作,伊與錢忠義有親戚關係,錢忠義是伊姑姑的兒 子。伊剛進去時,有1 、2 次,錢忠義有叫伊去將未經加工 之鋼筋吊上板車,讓板車載出去,但伊覺得他們是在偷賣未 經加工之鋼筋,因為伊去工地現場都沒有看到鋼筋載過去東 西向快速道路的工地讓伊等綁。在吊的過程當中,林趂有在 場,有看鋼筋吊上車,看著載鋼筋的車子走掉。林趂在現場 工人都是他在管,錢忠義算是工頭。薪水是林趂發給錢忠義錢忠義再將薪水發給其他的工人。現場大部分都是林趂在 管,林趂知道未經加工之鋼筋進置料場就是要加工完成才能 載出去,也知道載出去就是要載去快速道路的工地讓吉順工 程行的工人綁鋼筋。伊於101 年3 月至7 月間,有看過未經 加工之鋼筋載出去這樣的情形,約2 次,開吊卡車的人是葉 志鵬,伊有看到伊等的鋼筋進來時都會貼標籤,林趂會直接 將標籤撕掉。葉志鵬可能是林趂錢忠義叫來的,伊看他將 未經加工之鋼筋吊上他的吊卡車,通常在這個時候,林趂會 將標籤直接撕掉,這2 次,每次約有20公噸左右的鋼筋。伊 有看過錢忠義開著自己的車,跟在葉志鵬車的後面一起出去 等語(見偵卷第61至62頁);再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 曾經擔任過綁紮鋼筋的工人,有跟錢忠義到過東西向快速道 路的北門段那邊去做過鋼筋綁紮的工作,差不多101 ,還是 102 年,伊忘記了,伊的工作都是錢忠義來交待的,伊知道 林趂有時候有交待錢忠義說今天要做什麼,就說公司叫伊等 今天去綁哪裡還是什麼,伊有聽過這樣1 、2 次,在那邊工



作快2 年的時間裡面,有看過差不多3 、4 次沒有加工的鋼 筋被從料場載出去,伊在料場看到被載出去沒有加工的鋼筋 ,跟工地的工作筋有的不一樣,有的比較粗,我們工作筋一 般有8 分的,有6 分的,伊看到有幾次載出去的是10分的, 比較粗,時間久了,記不太清楚了。錢忠義叫伊把鋼筋吊上 車,那個時候1 、2 次有看到林趂在那邊。那是一個空地。 距離吊鋼筋的地方幾公尺而已,林趂有過來跟錢忠義講話。 伊看過錢忠義跟著葉志鵬載著鋼筋出去差不多3 次。林趂在 置料加工場所做的工作性質伊不太清楚,伊知道他是伊等上 面那個老闆林萬居的哥哥,處理一些雜事、工作。是因為林 萬居身體不好,不能常常來,所以找他哥哥林趂來代理他, 管理大大小小的事。鋼筋的加工應該都是伊等自己做的,伊 去那麼久,應該沒有說料去別的地方做,都是伊等自己加工 的。工作筋的數量佔整個鋼筋使用比例就這件來講比較少, 伊等在做那個算是一個底,中間即使有運沒有加工過的鋼筋 ,也去做工作筋的話,一次數量也是只有1 、2 噸,沒有10 幾噸、20噸的情形。工作筋就是比較細的,沒有加工的,通 常都是6 分的比較多,長度通常最長差不多3 米以下。伊有 2 、3 次看到葉志鵬開車載沒有加工的鋼筋出去,都是沒有 加工的10分的,比較粗那個10分的,長度差不多6 、7 米, 可能不是做工作筋的,都不可能是要載到工地現場去製作加 工的。做一個坑的話,差不多要1 、2 噸的工作筋,1 個坑 最快最快,像伊等以前在做,差不多3 天至4 天,即使說3 個坑一起出去,也不會超過6 噸。伊在偵訊還有警詢的時候 ,都有講到伊看過二次或三次葉志鵬載沒有經過加工的鋼筋 出去,一次都是20噸左右,那個規格也顯然不是工作筋的鋼 筋。在這種不正常的情形出料的話,在林趂的立場應該要過 問。林趂看到不但沒有阻止,反而幫著把上面的標誌拆下來 ,伊等在看是不太正常。因為鐵加工的,都載到現場去施工 ,後來伊看到剛才吊上去那個為何不見,沒有在現場,所以 懷疑他載運出去變賣。伊在101 年12月15日警詢的時候,有 提到說見過載運未加工的鋼筋有3 次,分別為101 年3 、4 、5 月,均在上午10點至中午左右,搬每次大約15捆,不知 道多少噸,鋼筋大約5 到6 米長,圓徑約5 、6 、7 分,當 時可能有這樣講,中間還有說林趂也有在場,除了林趂在場 外,錢忠義劉宗瑋盧永堂等人都在場,有二次開吊卡車 的人就是今日在場的葉志鵬,伊有看到鋼筋進來時都有貼標 籤,林趂會直接將標籤撕掉,是在鐵還沒吊上車的時候,上 面的鋼筋都是沒有加工過的,都是直的,數量差不多20噸左 右,都是10分的,後來錢忠義有開車跟載運鋼筋的吊卡車一



起出去,伊問錢忠義說:「你是否載鐵出去賣」,他沒有回 答我。伊有給他吊過兩次,就是伊綁「Y 仔索」,他叫伊說 中午就要吊了,伊說以後不要叫伊吊了,伊就是懷疑說那個 鐵載出去賣掉了等語(見本院438 號卷㈠第174 頁反面至19 1 頁)。
㈤證人即綁紮鋼筋工人劉宗瑋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00 年 3 月間起,有去施作臺南市北門區東西向快速公路北門段工 ,錢忠義是工頭,張世涼介紹伊跟錢忠義認識,錢忠義就找 伊去施作工程。施作內容是鋼筋綁紮,通常伊等在置料場是 將鋼筋彎曲,作完後再由公司的同事載去工地,在工地現場 做鋼筋綁紮工作。吉順工程行的負責人是林趂,因為林趂都 會在現場指揮,伊是錢忠義找來的,所以人力調度是錢忠義 在負責,不過錢忠義都會去找林趂商量工程進度。錢忠義林趂的權利,應該是林趂比較大,因為工程是林趂去包的, 錢忠義找伊等一群工人去找林趂林趂就請錢忠義及伊等來 施作這個工程。林萬居林趂的弟弟,久久才會來一次,伊 等都叫林趂為「頭家」(台語)。載進置料場的鋼筋都是未 加工的,約14、15米的長度都有,偶爾有7 、8 米的,粗的 10、11分都有,進來的鋼筋都是頭尾及中間用粗的鐵線綁著 ,約20幾支1 束,綁好的鋼筋有用牌子載明鋼筋的粗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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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