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268號
TPDV,89,訴,5268,20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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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六八號
  原   告 樂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雅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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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