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254號
TPDA,103,簡,254,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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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54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步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行政處分除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
(下同)18萬元外,並公布受裁處人即原告名稱。此公布受裁處
人即原告名稱之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稱因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
分,在性質上均有所不同。因此,本件公布受裁處人即原告名稱
之行政處分,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應適用簡
易程序之規定,即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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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