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原 告 林陳海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傅文民律師被 告 陳文輝 張耀麟 劉 異(即桂來興之繼承人)上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複 代理人 姜秀貞被 告 周秀章 林麗花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被 告 吳文哲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被 告 洪于千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複 代理人 張詠婷律師被 告 陳仲明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陳家彥律師被 告 林吳採麗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 19日上午11點,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於民國103年9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㈠、關於不當得利之利息係自「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計算,惟各 期應給付日為原告自訂,請說明原告上開請求起算之依據為 何。㈡、原告對於曾淑瓊、彭淑英、周桂如、謝銀連、歐陽國華等5 人均係原告指定之登記名義人一節,是否爭執?㈢、原告對翁猜與系爭房屋買受人簽約時,係代表柏美公司與買 受人簽約一節,是否爭執?三、被告陳仲明應於民國103年9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㈠、被告陳仲明向何人購得臺北市○○街00巷00號3樓房屋?請 提出相關買賣契約書或證明文件為佐。如因已遺失而無法提 出,請確認原買賣契約書約定之內容是否與楊寶連、李淑宜 、趙雲泉、許月鳳、王明燦、劉蔡惠美與翁猜簽訂之買賣契 約書內容一致(見被告周秀章前於102年11月28日陳報之附 件二,本院卷㈤第6-129頁)。㈡、如係輾轉購得上開房屋?亦請說明取得過程,並提出相關買 賣契約書或證明文件為佐。四、被告陳文輝、張耀麟、劉異之被繼承人桂來興,及被告周秀 章、林吳採麗、吳文哲、洪于千均主張係向翁猜(柏美公司 )購入,惟未提出買賣契約書,請於民國103年9月5日前補 正到院。如因已遺失而無法提出,請確認原買賣契約書約定 之內容是否與楊寶連、李淑宜、趙雲泉、許月鳳、王明燦、 劉蔡惠美與翁猜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內容一致(見被告周秀章 前於102年11月28日陳報之附件二,本院卷㈤第6-129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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