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139號
TPDV,99,重訴,1139,2014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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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林陳海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陳文輝
      張耀麟
      劉 異(即桂來興之繼承人)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複 代理人 姜秀貞
被   告 周秀章
      林麗花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吳文哲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洪于千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詠婷律師
被   告 陳仲明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陳家彥律師
被   告 林吳採麗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
  19日上午11點,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民國103年9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關於不當得利之利息係自「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計算,惟各
  期應給付日為原告自訂,請說明原告上開請求起算之依據為
  何。
㈡、原告對於曾淑瓊彭淑英周桂如謝銀連歐陽國華等5
  人均係原告指定之登記名義人一節,是否爭執?
㈢、原告對翁猜與系爭房屋買受人簽約時,係代表柏美公司與買
  受人簽約一節,是否爭執?
三、被告陳仲明應於民國103年9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陳仲明向何人購得臺北市○○街00巷00號3樓房屋?請
  提出相關買賣契約書或證明文件為佐。如因已遺失而無法提
  出,請確認原買賣契約書約定之內容是否與楊寶連李淑宜
  、趙雲泉許月鳳王明燦劉蔡惠美翁猜簽訂之買賣契
  約書內容一致(見被告周秀章前於102年11月28日陳報之附
  件二,本院卷㈤第6-129頁)。
㈡、如係輾轉購得上開房屋?亦請說明取得過程,並提出相關買
  賣契約書或證明文件為佐。
四、被告陳文輝張耀麟劉異之被繼承人桂來興,及被告周秀
  章、林吳採麗吳文哲洪于千均主張係向翁猜(柏美公司
  )購入,惟未提出買賣契約書,請於民國103年9月5日前補
  正到院。如因已遺失而無法提出,請確認原買賣契約書約定
  之內容是否與楊寶連李淑宜趙雲泉許月鳳王明燦
  劉蔡惠美翁猜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內容一致(見被告周秀章
  前於102年11月28日陳報之附件二,本院卷㈤第6-129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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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