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如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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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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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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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和平企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81年11月10日│82年8月6日 │400萬元 │按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
│ │司、詹佳容、徐新洲│限公司 │ │ │ │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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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和平企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80年11月14日│81年3月13日 │400萬元 │自到期日起至付款之日│
│ │司、詹佳容、徐新洲│限公司 │ │ │ │止按到期日之中央銀行│
│ │ │ │ │ │ │核定中長期放款最高利│
│ │ │ │ │ │ │率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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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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