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大通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醒華
代 理 人 林靜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及103年7月 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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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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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臺幣)│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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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醴醐有限公司 李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萬元 │103年2月20日│JAA0000000 │3個月 │
│ │修 │仁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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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醴醐有限公司 李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萬元 │103年4月3日 │JAA0000000 │5個月 │
│ │修 │仁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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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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