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王黃敏
訴訟代理人 施博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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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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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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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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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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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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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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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0 │1 │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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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0 │1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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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0 │1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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