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謝昀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1號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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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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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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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3年4月9日 │1萬0,500元 │CA0000000 │ │
│ │公司 羅智先 │城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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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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